近日,记者从农业部印发的《2016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中获悉,今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兽药,被监督抽检时不再由产品标称企业进行确认。
据悉,2016年7月1日前生产的兽药,需由标称企业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信息;已附二维码的兽药样品,可从中国兽药信息网 (www.ivdc.org.cn)“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核对产品信息,信息不一致的再由标称企业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信息。而自7月1日起生 产的兽药,必须全部附带二维码,由抽检单位通过“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直接核对产品信息。未附二维码者,将视为违规,并将受到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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