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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残留监管机制给畜禽使用违禁药物**罚5万

日期: 2009/12/24   来源:来自互联网   查阅:10252
概述:

给畜禽使用违禁药物**罚5万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近期出台。根据《办法》,哈市将建立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监管机制,畜禽从养殖到销售均要立档案。

建立药物残留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办法》规定,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工作,可委托哈市兽药监察检测机构负责本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日常监督。

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和完善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档案将跟随养殖销售各环节

根据《办法》,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应当明确记载畜禽用药记录和使用其他投入品情况。畜禽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为:牛20年、羊10年、其他畜禽不少于两年。畜禽所有权关系发生变化时,畜禽养殖档案应当随同畜禽一并转移。

销售畜禽将建立台账

根据《办法》,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和其他从事畜禽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畜禽产品品种、数量、流向、销售时间等内容,大型超市、畜禽产品配送中心和其他畜禽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学校、饭店等集体供餐单位和餐饮企业要建立采购记录,写明来源,保留两年。

不得给畜禽使用人用药物

《办法》规定,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不得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和其他化合物饲喂畜禽;不得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畜禽;不得将人用药物用于畜禽。对给畜禽皮下埋植或者非治疗注射违禁药物、激素类药品、国家禁止添加的其他药物或未经国家批准的兽药产品的畜禽养殖企业、畜禽产品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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