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以公告第250号修订发布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1月20日,在农业农村部官网上,畜牧兽医局就新修订的“禁用清单”给出了进一步的解读。
实行禁用清单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2002年以来,原农业部先后发布了公告第193号、第235号、第560号等多个文件,对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做出规定。对这次重新修订发布禁用清单,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自2002年以来,禁用清单实际上已经历经多次补充,但时间跨度较大、涉及文件较多,相关禁用品种范围不够清晰,给基层执法监管工作带来不便,此次重新修订发布,既为管理相对人准确掌握政策要求提供了便利,也对**开展兽药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了支撑。
据悉,对列入本次禁用清单的品种,农业农村部组织中国兽药典委员会进行了全面分析,确定了如下具体遴选原则:一是有明确或可能致癌、致畸作用且无**限量的化合物;二是有剧毒或**蓄积毒性且无**限量的化合物;三是性激素或有性激素样作用且无**限量的化合物;四是非临床必须使用且无**限量的精神类药物,如安眠酮。五是对人类极其重要、一旦使用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卫生**的药物,如万古霉素。双甲脒、非泼罗尼等品种未列入本次禁用清单,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双甲脒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以及非泼罗尼在动物组织、鸡蛋和牛奶中的**残留限量标准,所以无需列入禁用清单。
畜牧兽医局同时强调,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与蛋鸡产蛋期禁用、乳畜泌乳期禁用、停止使用的药物不是一回事,不能简单画等号。 规定产蛋期禁用或泌乳期禁用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药物研发时缺乏相关研究数据,二是产蛋期间或泌乳期间较难执行休药期。蛋鸡产蛋期禁用和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一般都有明确的每日允许摄入量和其他动物、组织的残留限量标准,与禁用清单品种有本质区别,在鸡蛋、牛奶中检出相关药物的残留,属于养殖环节超范围、不规范用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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