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期,部分兽药生产企业反映,因兽药通用名称调整,按原名称申请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信息,与现申请兽药“二维码”载录的新名称信息不一致,造成信息核对偏差。经查,2013年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编制并由农业部发布实施的《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册,对部分兽药通用名称进行了调整(见附件)。各地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附件所列兽药产品名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请按同一产品信息进行确认。
附件:《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册采用兽药名称与原药品名称对照表
农业部兽医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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