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通则
一、总则
本通则规范了本细则第二至第六部分各次监督检验工作中抽样、检验和判定、异议处理、汇报要求、时间安排和工作纪律等共同条款,其它条款遵照各部分实施细则执行。
二、抽样
1、采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采样工作由省(区、市)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统一组织,发文委托本省饲料监察所(站)执行。
2、采样方法:对于配合饲料,按GB/T 14699.1-93 《饲料采样方法》标准抽样,每个样品抽取三份,每份500g。其中:一份留企业备份用于复议,两份由采样人员带回采样单位,一份用于检测,另一份备份用于复议。对于需要其它单位进行检验的样品,从用于检测的样品中分出。对于其它饲料的采样方法参照GB/T 14699.1-93执行。
3、分样:对于需要其它单位进行检验的样品,应在采样后一周内,由抽样单位送或寄到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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