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兽药流通市场的产品质量,保障2010年世博会期间的动物产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5日内向本辖区兽药监督机构备案。
沪牧医办[2010]2号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近年来,本市按照我办2003年印发的《上海市兽药经营企业管理规定(暂行)》和《上海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暂行)》的要求, 扎实推进,严格把关,兽药经营行为日趋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兽药经营企业的人员素质偏低,经营条件整体偏差;二是外省市的假劣兽药严重扰乱本市兽药流通秩序;三是兽药产品的追溯还尚有难度等。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兽药流通市场的产品质量,保障2010年世博会期间的动物产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农业部已于2010年1月发布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并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我办已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海市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程序。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兽药GSP实施计划,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分步推进兽药GSP工作。
二、认真落实《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确认制度”)
(一)充分认识确认制度的重要性
实施确认制度是打击流通环节假劣兽药,**产品质量的**手段,是保障2010年世博会期间动物产品质量**的有力措施,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加快推进确认制度实施工作。
(二)督促企业加快建立确认档案
各区县兽药监督机构在日常监查中应结合确认制度的实施,督促、指导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尽快收集各项确认材料,建立确认档案。
(三)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按要求做好确认工作的,各兽药监督机构应重点检查,督促整改。若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厉查处。
三、全面清理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
针对近几年兽药流通和使用环节产品合格率**的现象,各区县要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清理辖区内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
(一)建立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
各区县兽药经营企业应于3月12日前将本单位经营的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样张见附件)报送至所在辖区兽药监督机构。中心城区兽药经营企业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于3月12日前将本单位经营的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报送至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各区县兽药监督机构将本辖区的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产品信息于2010年3月25日前报送至市兽药饲料监督所。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5日内向本辖区兽药监督机构备案。
(二)实施首营品种检验制度
本市兽药经营企业作为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在沪一级经销商的,应对该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进行全项检验或委托检验,并将合格的检验报告复制给下级兽药经销单位,检验不合格的禁止销售。
经营本市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可直接向该生产企业索取检验报告。
(三)建立兽药信息查询数据库
我办将在上海畜牧兽医网(www.sahvet.gov.cn)建立兽药信息查询数据库,便于各有关单位及企业及时查询,避免从非法渠道购入假劣产品,规范本市流通领域秩序。数据库包括上海市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确认联系人信息、上海市合法兽药经营企业信息、在沪经营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产品及联系人信息、农业部发布的假劣兽药名单信息等。
四、逐步理顺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
(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应要求企业的经营场所与仓库等辅助设施场地设在同一发证部门行政管辖区域内。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兽药经营企业及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并要求企业应将经营场所与仓库等辅助设施场所设在同一行政区所辖区域或发证部门认可的区域内。
(二)为**行政许可管理效率,加强市、区县配合,对各区县同时经营兽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由各区县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我办统一审批,现场审核由市、区县共同参加,发证时我办将同时抄送相关区县。
(三)为落实公示制度及便于企业查询,我办将定期在网上对新申办的合法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公示。请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辖区内现有合法兽药经营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于2010年3月25日前报我办,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号、经营地址及邮编、仓库地址、负责人、企业联系方式等。今后每季度末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及名单报我办。联系方式: 23119640,电子邮箱:zhangwj@sahvet.gov.cn。
请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文件转发至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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