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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日期: 2010/6/11   来源:来自互联网   查阅:12357
概述:

为加强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全面施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现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一、施行兽药GSP的必要性

近年来,**发展的兽药经营业为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此前对兽药经营企业的设立没有制定统一的要求,造成目前兽药经营企业存在数量多、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守法经营意识不强,经营假劣兽药,严重影响了兽药市场秩序。

兽药GSP的颁布是依法加强监管、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大措施和法制基础,标志着我国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兽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生产经营条件都有特殊的要求,只有对每个环节都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才能**兽药质量。兽药GSP就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针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制定的防止质量事故发生、**兽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向用户提供合格兽药。因此,实施兽药GSP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是**我国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规范我国兽药市场的需要。各级农业(畜牧兽医)局要充分认识实施兽药GSP的重大意义,把贯彻实施兽药GSP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抓好抓出成效,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统筹规划、统一要求、同步实施、严格标准”的工作方针,通过在兽药经营企业依法推行兽药GSP检查验收制度,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兽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兽药经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兽药零售向连锁经营发展,完善兽药流通监管和措施,确保动物用药**、**及动物源性食品**。

三、组织分工

实施兽药GSP工作在省农业厅的**下,各级农业(畜牧兽医)局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并组织实施。

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负责组织安排全省施行兽药GSP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省兽药GSP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对已验收通过的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进行抽查复核;负责对施行兽药GSP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相关培训工作。

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对辖区内兽药GSP施行工作进行组织和检查指导;负责对辖区内兽药GSP检查员的管理及技术骨干的培训工作;负责接受辖区内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组织安排现场检查验收;负责对辖区内已验收通过的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进行抽查复验,抽查面应达到20%以上。

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施行兽药GSP的全面工作;负责对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和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对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报送的兽药GSP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准备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日常监管;负责实施对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四、实施内容及步骤

(一)下发实施方案及细则。2010年4月底前,省厅下发《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应根据省兽药GSP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市兽药GSP实施方案,并于5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我厅饲料兽药管理处。2010年6月底前出台《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二)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201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场所与设施、规章制度及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相关档案。

(三)建立兽药GSP检查队伍。2010年7月底前,省厅出台兽药GSP检查员选任条件、考核和管理制度,各市,县(区)按照要求建立兽药GSP检查员队伍。

(四)开展培训。

1.2010年8月底前,省厅对各设区市兽药GSP师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2.2010年9月上旬,各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兽药GSP师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3.2010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对所辖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GSP制度实施工作培训。

(五)开展兽药GSP验收准备,验收申请和验收工作

1.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各市、县(区)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改造和验收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2.2011年4月,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经营生物制品的兽药企业,统一组织进行兽药GSP验收申报工作;

3.2011年5月,各设区市组织对辖区内经营生物制品的兽药企业进行GSP验收工作;

4.2011年6月,省厅组织对已验收通过的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进行抽查复核;

5.2011年6月,各县(市、区)组织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GSP验收工作;

6.2011年7月,各设区市对辖区内已验收通过的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进行抽查复核;

7.2012年2月底前,各市、县(区)分别对验收未通过需要整改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复验。

(六)实施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2012年3月1日,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各市、县(区)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予以取缔。

(七)报送实施工作总结。2010年12月底前、2011年6月底前和12月5日前,各设区市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工作总结报我厅饲料兽药管理处。2012年3月底前,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及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工作总结报我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兽药GSP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全省各级农业(畜牧兽医)局要充分认识兽药GSP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加强对兽药GSP实施工作的组织**。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主要**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把推进兽药GSP工作与兽药监管人员岗位设置、兽药市场日常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扩充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兽药监管人员队伍。要认真组织学习兽药GSP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兽药GSP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兽药GSP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兽药GSP的各项措施,切实把兽药GSP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各级农业(畜牧兽医)局要以对确保我省畜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实施兽药GSP实施工作的责任感,把实施兽药GSP涉及的有关工作分解到各有关工作岗位,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兽药GSP的各项工作,严把审查关,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兽药GSP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工作中要恪尽职守,严格标准,绝不能让验收工作流于形式。

(三)广泛宣传。各级农业(畜牧兽医)局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既要营造声势,更要注重实效。要在宣传广度和深度上下工夫,通过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对社会公众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使兽药经营者熟悉了解兽药GSP的内容和要求,赢得兽药经营者的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

(四)加强培训。要积极做好兽药GSP的专题培训,努力营造实施兽药GSP的良好氛围,同时为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要做好兽药GSP相关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岗位证书发放工作,认真抓好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每个通过考核的检查员都能胜任兽药GSP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稳步实施。兽药GSP实施是一项关乎行业发展、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要按照兽药GSP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抓紧制定本辖区兽药GSP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和整体推进工作。要加强新设立兽药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对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兽药GSP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严审批。对兽药GSP施行前已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要做好与兽药GSP的对接工作。要根据辖区兽药经营主体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本着先易后难、先城市后乡村的原则,逐步对现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成熟一批,验收一批,达不到兽药GSP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后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要积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GSP改造,对不具备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引导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走联合、重组或转行等道路。力争通过兽药GSP制度的实施,淘汰不符合兽药GSP标准的零售企业,**调整兽药经营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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