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识管理。
从2014年3月1起生产属于<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的兽药产品,应按照农业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红色字样, 属于外用药的,应标注“外用药”。
二、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经营。
兽药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将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对兽用处方药,不得采取开架自选方式销售,没有兽医处方的不得销售兽用处方药。
三、由执业(助理)兽医师行使兽药处方权。
兽用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处方笺购买。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依照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规定,向注册机关注册登记,可在一定期限内开具兽医处方笺。
四、全面加强兽用处方药的购买和使用管理。
乡村兽医用药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所列兽药。兽药使用者购买兽用处方药,须凭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出具的兽医处方购买,按<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停药期规定>使用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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