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记者从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畜牧局共同出台<关于加强渔用兽药饲料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规范渔用兽药饲料管理。
<意见>要求渔业部门和畜牧部门对辖区内养殖企业所使用的兽药、饲料来源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督促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产品溯源制度,使用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和畜牧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的渔用兽药和饲料产品,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坚决杜绝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行为。同时加大对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频率。
另外,<意见>还要求渔业部门和畜牧部门要每半年开展一次渔用兽药饲料管理工作集中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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