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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企业原标签和说明书更换最后期限为17年6月底

日期: 2016/11/3   来源:互联网   查阅:16090
概述:为做好《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实施工作,农业部组织制定了《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一部、二部、三部收载兽药制剂品种的说明书范本,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同时废止。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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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实施工作,农业部组织制定了《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一部、二部、三部收载兽药制剂品种的说明书范本,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同时废止。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以下简称“范本”)是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二、自2016年11月15日起,兽药生产企业申报《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收载品种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应当按照范本内容编制相应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内容范围。


三、已获得批准的《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收载品种的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其内容不符合范本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范本内容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四、范本具体内容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中“兽药标签说明书数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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