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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约谈之风吹进兽药界

日期: 2016/8/10   来源:互联网   查阅:12901
概述:一年内回函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超过3个批次的,市县(区)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将被约谈,并督促其整改消除兽药产品质量**隐患。7月26日,省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山东省兽药产品质量**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加强兽药产品质量**监管,落实兽药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预防和减少兽药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

一年内回函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超过3个批次的,市县(区)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将被约谈,并督促其整改消除兽药产品质量**隐患。7月26日,省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山东省兽药产品质量**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加强兽药产品质量**监管,落实兽药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预防和减少兽药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


消除兽药产品**隐患


根据《通知》,兽药产品质量**约谈是针对兽药产品质量**检测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约谈市兽药部门负责人以及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与其一道对存在的问题集中剖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消除兽药产品质量**隐患的谈话提示活动。


哪些情形将被约谈


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兽药生产经营者未履行兽药质量**主体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兽药质量**事件的;


(二)国家、省发布的兽药质量**信息涉及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三)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兽药生产经营者存在不符合兽药质量**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四)监督抽检、评价抽检、定向抽检和跟踪抽检中发现假兽药或质量不合格的,对兽药存在兽药质量**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取得GMP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后,兽药生产(经营)者不能持续保持兽药质量**必备条件和要求的;


(六)兽药生产(经营)者因兽药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七)被列为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


(八) 生物制品企业将产品销售给没有经营资质的兽药经营企业的;


(九)一年内回函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超过3个批次的;


(十)经营企业未按要求落实告知制度的;


(十一)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安装山东省兽药监管追溯系统GSP管理软件的;


(十二)兽药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整改落实不到位将影响企业工作开展和被罚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方式进行,邀请兽药产品质量**专家列席约谈会议。


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兽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责任人,将被通报批评;整改不到位的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将被收回许可证、停止文号申请受理,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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