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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兽药公司签订的合同**怎么办?

日期: 2016/6/22   来源:互联网   查阅:13769
概述:现在兽药公司、兽药业务员、兽药厂家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这是兽药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遇到的阶段性混乱局面,那么,在一些处于单打独斗的兽药业务员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该怎么办?有些人明明和公司签订了合同,貌似无用,对于销售业绩而言,合同什么的就是可以置之不理,是不是契约精神还没

现在兽药公司、兽药业务员、兽药厂家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这是兽药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遇到的阶段性混乱局面,那么,在一些处于单打独斗的兽药业务员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该怎么办?有些人明明和公司签订了合同,貌似无用,对于销售业绩而言,合同什么的就是可以置之不理,是不是契约精神还没有好好的建立起来?毕竟,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契约精神的产物。如果你遇到下面的问题该怎么办呢?让我们来看一下下面的案例。


兽药销售


我是做兽药销售的,跟一个兽药公司签了一份合同,**期三年,在**条写明了我负责的销售区域和某某省的总代理的身份,还有负责该区域的销售网络建设,产品推广等内容。第五条是“现款现货,货到付款”。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公司一直是以底价跟我结算,我在中间加了利润后销售给了我建立的客户,一直都完成了他定的任务,也一直没有欠过公司的货款。在一年半后,公司停止了向我供货,直接派了其他的业务员进入了我的销售区域,并以低于我的价格进行销售,我提起述讼后对方律师提出我没有销售资格,因为我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合同**。现在我一审以败。请各位指点!对方有没有理?合同有没**?如**,为什么?我又该怎样做?


律师观点:


观点一:合同不应认定为**。根据《合同法》,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应认定为**合同,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必须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上位阶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发布的规章,目前,我国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的行政法规以上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经营兽药须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但该规定仅针对兽药企业,而对于个人代理商并无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应认定为**,否则有违公平原则。建议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观点二:对方没有道理,合同继续**。因为你仅是销售人员,负责兽药推广,不需要兽药经营许可证。你应该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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