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省畜牧兽医局发布了《山东省兽药经营告知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确定,我省实行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即经营者应将所经营兽药产品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兽药监管部门。其中,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实施兽药经营告知制度的监督管理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告知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除兽用生物制品外的)经营告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兽药经营者应将所经营兽药产品的情况以及相关证照、批准文号批件、标签说明书样张、兽药质量**承诺书等证明性材料,告知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发给《兽药告知名录通知书》,并通过网站发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示告知结果。
我省兽药经营企业数量多、分布散,监督检查等被动、单向的监管方式,容易造成盲点和缝隙。通过建立兽药经营告知制度,由兽药经营者将经营产品情况主动告知监管部门,变被动单向的监督检查为双向互动的监督服务,能够进一步完善兽药经营质量**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同时,兽药经营告知制度是倒逼行业自律的**方式。通过告知制度,督促兽药经营企业进一步做好产品的合法性审查和质量审计,对确保兽药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省畜牧兽医局要求各地要对告知制度的实施进行广泛动员,讲明义务、讲清要求、讲透意义,调动兽药经营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切实落实兽药经营企业对兽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同时要认真做好实行兽药经营告知制度的各项工作。通过借鉴已经开始实施兽药经营告知制度的市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有关要求进行细化,建立完善相关实施和监督制度,确保兽药经营告知制度按时执行到位。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兽药经营告知的风险防控作用,将兽药经营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兽药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分类管理等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法实施处罚。
《山东省兽药经营告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5月10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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