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
近期,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第四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4〕23号),通报了全国2014年5月份以来经抽样确认的154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兽药生产企业12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18批(附件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136批(附件3),涉及河南省的共24家企业、28批产品。
按照农业部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2014年第四批假兽药的查处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各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要迅速组织开展对假兽药的查处活动。对列入附件1的12家非法企业和列入附件2的假兽药以及流入我省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立即组织查处和清缴销毁,对经营假兽药的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立案排查,建立案件追踪机制,必要时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协查机制,追踪假兽药的来源,捣毁造假窝点,切断经销链条。对跨市区、跨省作案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二、对列入附件3的假兽药,被抽样单位所在地为我省的,由所在地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对被抽样单位的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被抽样单位拒不说明假兽药来源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畜牧兽医执法机构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假兽药,一律依法查处,并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
四、列入合法企业确认的假兽药汇总表(附件3)涉及我省的标称企业中,郑州市有11家,开封市2家,新乡市2家,许昌市2家,焦作市1家,洛阳市1家。责成郑州、商丘、开封、新乡、许昌、焦作、漯河等地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尽快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列入附件3的标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标称企业在库和留样产品,核查其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五、各地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的后续查处工作,按照农业部<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于有案不查、执法不严、查处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此次假兽药的查处情况请及时上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要强化对本次假兽药查处工作的督查督办,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我局。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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