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裁量标准如下:
(1)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基本配合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3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假劣兽药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再犯或拒绝配合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的,处 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4)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假劣兽药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第三次或以上犯相同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妨碍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5)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6)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兽药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此标准用途:
<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加强了对动物防疫、兽药管理领域的依法治理,经细化的裁量标准使得实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更具有规范化和可操作性,切实增强了动物防疫、兽药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依据的确定性,使辖区相关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公开、透明。并通过进一步明确执法人员的裁量权限,对避免和减少工作推诿、裁量不当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该标准对促进广大的生产者、经营者以至消费者树立动物防疫意识,引导兽药经营企业树立守法经营意识起到积极作用,将对动物防疫、兽药经营行业的竞争更加有序、规范和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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