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公安部指挥破获了地沟油生产销售的犯罪案件,震惊全国。其涉及范围之广,生产规模之大,出乎人们的想象。工业化的生产活动为什么长期存在?当地食品监管部门为什么没有履行自己的监管责任?
我国食品**法明确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食品**标准应当包括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为什么含有致癌物质的地沟油在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的检测中被认定为“合格品”呢?大规模生产地沟油企业所在地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自己法定的职责呢?
地沟油事件折射出我国食品监管千疮百孔。如果不尽快改革我国的食品监管体制,那么,消费者将处于无人保护的危险状态。前些年为了加强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的监管力度,实行了“垂直管理”的体制改革,现在看来,这样的改革非但没有解决食品监管中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反而出现了执法权力与监管义务不对称的问题。质量监督检疫部门享有执法权力,但是,却没有相应的监管义务。食品**法赋予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行政执法权,然而却没有相应的法定监管义务。这就导致食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管活动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原因所在。
因此,不加大食品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问题。地沟油测试出我国食品监管体系的漏洞,也暴露出我国食品监管法律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部分论者希望借鉴他国经验,譬如由专业公司收购地沟油提炼为航空燃料,或由政府建立专门的生产经营机构,统一回收地沟油进行资源的再利用等等。坦率地说,这些建议在我国缺乏可行性,因为地沟油的问题根本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食品**监管问题;根本不是一个资源的再利用问题,而是一个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只有强化食品**监管人员的责任,才能最终确保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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