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近期,农业部兽医局对广东省畜牧兽医局有关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的请示进行了复函,根据<农业部兽医局关于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的复函>(农医药便函〔2010〕65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决定对通过兽药GSP认证的企业,在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时,增加“经审核,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准予从事兽药经营”内容。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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